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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9-11-20

  

浙江工商大学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优秀学生报考我校,支持与帮助家境清寒的优秀学生完成大学学业,学校决定设立新生奖学金。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当年以第一志愿(平行一志愿)录取在浙江工商大学,并取得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新生奖学金申请条件及金额由当年浙江工商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公布确定。

第四条 符合条件者,由本人在入学报到后一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高考成绩单复印件(校对原件),报学生处审核。

第五条 新生奖学金按学年分四次发放,每次金额相等,发放程序如下:

(一)第一学年的奖学金在学校对新生奖学金申请审核、确认后发放。

(二)第二、三、四学年的奖学金发放时间为每年学生综合测评后。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后,报学生处审核。

第五条  第二、三、四学年的奖学金发放分别与学生上年度的学习成绩挂钩。具体要求为学生上年度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最低选修学分要求)的加权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或列本专业前10名且无不及格课程。学生成绩一旦出现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学校将终止该生后续学年新生奖学金的发放。

第六条  学生所获奖学金先用于缴纳当学年学费(由学校直接从学生所获奖学金中扣除),余额部分作为生活费按月发放。

第七条  学生因中途退学或受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自学校发文之日起停止奖学金的发放。

第八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停止新生奖学金的发放。复学后,若符合奖学金发放条件,学生可申请恢复奖学金发放。

第九条  新生奖学金获得者,如获得学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其荣誉可以兼得,但奖金不再兼得;如获得专项奖学金者,其荣誉和奖金均可兼得。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学生  奖学金  办法  通知

  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1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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