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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艺术、体育特长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1-05-27

浙江工商大学艺术、体育特长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具有艺术、体育特长的学生报考我校,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文艺活动和体育运动水平,繁荣校园文化,决定设立艺术、体育特长生奖学金。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以第一志愿(平行志愿)录取在我校,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艺术、体育特长生奖学金分为艺术特长生奖学金和体育特长生奖学金两类。

艺术、体育特长生奖学金金额为每生人民币20000元。

第四条 学校设立艺术、体育特长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艺术、体育特长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校学生处、团委、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体育工作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五条  学生申请艺术、体育特长生奖学金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生申请艺术特长生奖学金的条件为:经学校确认,获得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全国中学生文化艺术冬令营声乐类、器乐类、舞蹈类、话剧类、曲艺类艺术测试一级以上证书,且入学后参加校大学生艺术团;

(二)学生申请体育特长生奖学金的条件为:经学校确认,获得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网球、羽毛球、田径、游泳、健美操、定向越野项目一级运动员以上证书,且入学后参加校体育运动队。

第六条  艺术、体育特长生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艺术特长生奖学金由新生在入学报到后一个月内向团委申报,体育特长生奖学金由新生在入学报到后一个月内向体育工作部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艺术、体育特长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校监察审计处提出校监察审计处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四)公示期满,艺术、体育特长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公布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由学校颁发奖学金证书。

评审工作在收到艺术、体育特长生奖学金申请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  艺术特长生奖学金分8个学期等额发放,每学期末经考核达到艺术特长生奖学金考核要求,给予发放。体育特长生奖学金分4个学年等额发放,每学年结束经考核达到体育特长生奖学金考核要求,给予发放。考核结果应予以公示,并经校学生处核定后方为有效。

艺术、体育特长生奖学金获得者考核要求:每学期(学年)的排练或训练出勤率达到85%、学校组织参加的演出或比赛出勤率达到100%。达不到上述要求者,该学期(学年)的奖学金停止发放。因特殊情况未能达到出勤率要求,且经校艺术、体育特长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批准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艺术、体育特长生在训练、演出和比赛过程中违反纪律,给训练、演出和比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学年或终止剩余(含该学年)的奖学金发放。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中途退学,自学校发文之日起终止剩余(含该学年)的奖学金发放。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停止奖学金的发放,复学后,符合奖学金发放要求的可继续获得奖学金。

第九条  文艺、体育特长生奖学金获得者,如在校期间同时获得学校的其他各类奖学金,不影响本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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