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艺术、体育特长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具有艺术、体育特长的学生报考我校,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文艺活动和体育运动水平,繁荣校园文化,决定设立艺术、体育特长生奖学金。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以第一志愿(平行志愿)录取在我校,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艺术、体育特长生奖学金分为艺术特长生奖学金和体育特长生奖学金两类。
艺术、体育特长生奖学金金额为每生人民币20000元。
第四条 学校设立艺术、体育特长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艺术、体育特长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校学生处、团委、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体育工作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五条 学生申请艺术、体育特长生奖学金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生申请艺术特长生奖学金的条件为:经学校确认,获得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全国中学生文化艺术冬令营声乐类、器乐类、舞蹈类、话剧类、曲艺类艺术测试一级以上证书,且入学后参加校大学生艺术团;
(二)学生申请体育特长生奖学金的条件为:经学校确认,获得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网球、羽毛球、田径、游泳、健美操、定向越野项目一级运动员以上证书,且入学后参加校体育运动队。
第六条 艺术、体育特长生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艺术特长生奖学金由新生在入学报到后一个月内向团委申报,体育特长生奖学金由新生在入学报到后一个月内向体育工作部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艺术、体育特长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校监察审计处提出,校监察审计处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四)公示期满,艺术、体育特长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公布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由学校颁发奖学金证书。
评审工作在收到艺术、体育特长生奖学金申请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 艺术特长生奖学金分8个学期等额发放,每学期末经考核达到艺术特长生奖学金考核要求,给予发放。体育特长生奖学金分4个学年等额发放,每学年结束经考核达到体育特长生奖学金考核要求,给予发放。考核结果应予以公示,并经校学生处核定后方为有效。
艺术、体育特长生奖学金获得者考核要求:每学期(学年)的排练或训练出勤率达到85%、学校组织参加的演出或比赛出勤率达到100%。达不到上述要求者,该学期(学年)的奖学金停止发放。因特殊情况未能达到出勤率要求,且经校艺术、体育特长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批准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艺术、体育特长生在训练、演出和比赛过程中违反纪律,给训练、演出和比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学年或终止剩余(含该学年)的奖学金发放。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中途退学,自学校发文之日起终止剩余(含该学年)的奖学金发放。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停止奖学金的发放,复学后,符合奖学金发放要求的可继续获得奖学金。
第九条 文艺、体育特长生奖学金获得者,如在校期间同时获得学校的其他各类奖学金,不影响本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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